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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废物管理办法

作者:   2019-09-19 09:12:15   来源:    点击:


科研实验室医疗废弃物分类收集、暂贮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实验室对实验室医疗废弃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实验室医疗废弃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省、和学校环保工作要求,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0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6号规定,结合我校科研实验室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医疗废弃物”是指在实验操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动物产生的排泄物及垃圾,这些废弃物均有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可能,也有可能对科研及清洁人员健康造成危害,本办法主要提供了对实验室医疗废弃物处理的方法和要求。

第二章 实验室医疗废弃物管理责任制度

第三条 各实验室的实验室医疗废弃物管理实行管理责任制。设专人负责实验室医疗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检查指导实验室医疗废弃物分类收集、暂时贮存收集点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2.检查指导实验室医疗废弃物分类收集、暂时贮存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情况;

3.组织有关实验室医疗废弃物管理的培训。对实验室内科研人员以及从事实验室医疗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置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4.及时分析和处理实验室医疗废弃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提出建议意见,上报相关部门;

5.负责实验室医疗废弃物各环节日常管理检查;指导和组织实验室医疗废弃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按规定管理实验室医疗废弃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等。

第三章 实验室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实验室医疗废弃物的分类收集。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实验室医疗废弃物分为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废物五大类。实验室医疗废弃物分类及处置流程见附件。

第五条 实验室医疗废弃物包装物和容器。分类收集实验室医疗废弃物选用的包装物、容器和警示标志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要求;收集化学性废液选用密封性能好、防渗漏、防腐蚀的容器按种类收集,容器由学校统一配置

第六条 设置实验室医疗废弃物收集点。收集点是指各实验室产生的实验室医疗废弃物在校内转运前的贮存场所;应达到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等安全措施,应配备消毒设备,应张贴实验室医疗废弃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分类标志、警示标识等,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混放。

第七条 在盛装实验室医疗废弃物前,应当对实验室医疗废弃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第八条 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废弃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贮。

第九条 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其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及时予以屏蔽和隔离,将处置情况上报中心负责人。

第十条 实验室医疗废弃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第十一条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实验室人员向收集容器倾倒、存放危险废弃物时应认真填写《废弃物收集登记表》,填写内容包括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数量、存放时间、存放人姓名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信息。

第十三条 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产生废弃物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收集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张贴或放置于废弃物收集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或学校颁布办法相悖,按国家和学校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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